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和建档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0-09-03 阅读次数: 作者: 来源:bet36365路检测中心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大学〔2007〕3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2010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机构

1、成立认定工作组。学院要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成立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小组由班长任组长、团支部书记以及其他熟悉学生情况的三名同学代表组成;年级(或专业)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每班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范围

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院递交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学生。

三、认定标准

学院应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参照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资助对象:

一类:家庭及社会关系完全没有能力提供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离开学校、社会的帮助将无法完成学业,这部分学生为特困生。

二类: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部分学费,其余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必须依靠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三类: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学费、住宿费,其余生活费必须依靠学校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补充。

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

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四、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并向学院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及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上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学年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对同学负责的态度,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文认定标准的认定基本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细致地讨论并就申请学生的资助类别提出建议;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辅导员期初谈话记录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结合相关材料按额度审核名单,拟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类别,报送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类别,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4、学生处审批: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审核通过后的申请学生材料汇总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时间安排

8月28日—9月17日,各学院根据认定程序开始对新生、老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8月28日—9月13日,完成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谈话工作,并做好谈话记录以备检查;

2、9月17日前将相关纸质与电子文档的认定材料以学院为单位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认定要求

 1、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的基础。因此,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不漏报、不瞒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严肃处理。

2、为了切实做好2010-2011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学院要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组织学生认真地进行评定,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更新、完善信息档案库,使真正困难的学生得到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3、各学院要重点掌握生源地为汶川等地震灾区和舟曲、闽西北等洪涝灾区学生的家庭受灾情况。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doc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3、福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资料表.xls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