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福州大学课程安排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1-11-21 阅读次数: 作者: 来源:bet36365路检测中心

 

 

 

关于印发福州大学

课程安排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福大教〔2011〕56 号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科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在充分研讨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了《福州大学课程安排管理办法》和《福州大学公共教学楼教室借用管理规定》,同时对《福州大学成绩录入与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福州大学课程安排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科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体现本科教学的中心地位、专业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充分体现课程的科学性、顺序性和均衡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安排需体现学生优先的原则,以学生每天学习量均衡为第一要素,每天理论课与实验课学习量均衡分布。

第二条  课程安排应坚持公共基础课优先的原则,课程性质优先级为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同类课程班级多的优先安排。

第三条  教师应遵照本科教学安排优先的原则,不应因其他任务影响本科教学。教师的个人要求应服从学校课程的整体安排,服从教学需要。

第四条  教务处每学期将检查和统计各学院的排课不合理情况及课程变动次数,作为各学院教学秩序是否正常的参考数据。

第二章  具体要求

第五条  课程安排应合理,晚上、周六不安排必修课、限选课,周日不安排课程。课程应考虑安排在周一至周五上、下午且以上午为主;校选、辅修、重修课和部分讲座安排在周六或周一至周五晚上。

第六条  课时分配应合理,低于32学时的课程可安排在1~8周或9~16周开课,高于32学时的课程应安排全学期开课。禁止出现第12周以后大部分课程已经结束的现象。同一上课班、同一门课程一天授课不超过2学时(实践课程除外),原则上不安排连续两天排同一门课程。

第七条  上课时段应合理,上午不安排3节连上课程,主干课程和主要必修课一般应安排在上午。

第八条  严格课表审核机制,课表正式入库前,需经专业系主任、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抽查。

第三章  课程变动

第九条  应加强课表的严肃性,课表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学生将根据课程表选课、上课,教师将根据课程表上课教学。调(停)课会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及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非特殊情况不允许调(停)课。教师停课一般不予同意,因特殊情况停课,需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  每学期第1次课,不允许调(停)课;一门课程,一学期内调(停)课不得超过1次/学分。

第十一条  教师任课期间原则上不得安排出差,确需出差者,应经过批准,安排好调课或补课,方可出差;不允许教师因对外服务、社会兼职或其它事由而调(停)课。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可申请调(停)课:

1.教师因病必须调(停)课者;

2.临时发生特殊情况,必须调(停)课者。

第十三条  申请调课,须提前一周(特殊情况可提前三天),由任课教师填写《福州大学教师调课、停课、补课、代课申请登记表》,经系主任、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学院教学办落实后报教务处备案,课程所在学院提前一天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第十四条  教师本人,教师与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或其它人员不得私自调课。未履行调(停)课手续,教师擅自调(停)课,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每学期教务处下达通知及有关教学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公共教学楼教室借用管理规定

 

公共教学楼教室是学校进行公共教学活动的场所,属于学校重要资源之一。为稳定教学秩序、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资源的有效利用,现对公共教学楼教室借用管理做以下规定:

第一章  借用范围

第一条  校院级大型学术活动。

第二条  聘请校内外学者专家开展的专业讲座。

第三条  企业为我校学生就业开展的招聘会和宣讲会。

第四条  校院级党校学习活动、校院领导给学生做的思想报告。

第五条  各学院学生会会议、部委活动、年段会、班级会议、团委社团活动等

第二章  借用要求

第六条 为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自习活动,公共教学楼教室内周一至周五(不包括周五晚上)一般不安排正常教学活动之外借用。

第七条 所有正常教学之外的活动可按预约顺序集中安排在文科楼以及东2-100、东3-100两间大教室。期末考试周一般不安排教室借用。

第八条  周日下午和晚上一般不提供多媒体设备。

第三章  借用流程

第九条  借用教室者必须先填写《公共教学楼教室使用申请表》(下载地址:教务处主页下载专区注册中心,学生处主页下载专区)。

第十条  申请表必须详细注明活动内容、负责人、具体时间、参加人数及是否使用教室内多媒体设备。表格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如果不使用多媒体设备,则只需要辅导员签字同意即可)提前二至七天到注册中心办理借用教室手续。

第十一条  由注册中心通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物业中心具体配合借用个人和单位开展活动。

第四章  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  借用教室个人和单位应爱护教室内各种教学设施,不得更改多媒体设备设置,不得损坏课桌椅、书写板、门窗、窗帘、照明设施、墙面等公物。教室内的各种家具仅供本教室使用,未经教务处和后勤管理处同意不得移出本教室.,或用作其他用途。教室使用完毕后将教室桌凳归位整齐、并打扫干净,关好多媒体设备和门窗,若有损坏则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遇有学校重大考试或工作安排时,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协调调度,已借出教室也应服从安排,暂停或延后活动,并重新办理教室借用申请。

第十四条  借用教室的时间如发生变更,或预定的教室不再使用,申请人须至少在预定使用日前一天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公共教学楼教室不接受经营性活动借用申请,禁止个人和单位通过各种学生活动名义从事考研、外语、职业培训等各种商业培训活动,一经发现,多媒体中心切断设备电源,报保卫部配合责令离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成绩录入与管理规定

(2011年9月修订)

成绩录入是教师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学生课程考核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应高度重视,严肃认真,确保录入成绩真实、准确、可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成绩是考查学生所学课程知识点的相对客观评价,任课教师须对学生成绩的真实性负责,学生成绩的录入,必须做到不迟录、不错录、不漏录。

第二条  凡迟录(事先有报告申请迟录的除外)、错录和漏录,或复查试卷发现评阅、成绩统计错误,将公布相关责任人名单及所在学院,并视情况按《福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条  学生对成绩存在异议需复查试卷或任课教师需要更改学生成绩,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教务处将重点关注在复查中存在问题或者有更改成绩的课程试卷。

第二章  成绩录入

第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每学期学生期末放假后的五天内自行完成网上成绩录入工作。

第六条  成绩录入应严格按照系统规范要求认真操作(需录入两遍),以确保准确性。如成绩已录入两遍且系统审核未出现两遍成绩不一致,成绩将准备入库。

第七条  入库后的成绩,由任课教师从网上打印一份,并由任课教师签字确认后,留开课学院存档。

 

第三章  成绩更改

第八条  在下学期学生正式开学两周内,由任课教师本人填写《教师更改课程成绩说明表》,并提交试卷复印件、试卷参*及评分标准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教师提交的《教师更改课程成绩说明表》需经课程组负责人或系主任签字认定,并由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审批。

第十条  上述材料一并上报教务处注册中心,由分管处长签字审批。

第十一条  超过时限但未到一个月,教师提出成绩修改申请,由教务处处务会研究审批;超过一个月时限提出修改的,由教务处处务会研究审批,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成绩复议及试卷复查

第十二条  在下学期学生正式开学第四周星期五前,由学生填写《学生查询试卷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审批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在第五周星期五前送交开课学院教学办。

第十三条  开课学院教学办应及时将申请表送给本学院分管院长审批,并组织系主任或课程组负责人核查试卷,做好记录。对试卷核查有误的,应连同试卷复印件及申请表,由任课教师在第七周星期五前报送教务处注册中心,由分管处长审批签字后,更改成绩;对试卷核查无误的,应将核查结果在第七周星期五前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

第十四条  超过时限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